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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日期: 2009-01-2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1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聘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在直辖市分为二级,即市级、区县级。
    如果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
    申请鉴定:由病人及家属或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委托鉴定:由卫生行政机关或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并提交申请书及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和证据,包括:
     1、鉴定申请书,一式三份,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与病人的关系以及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院号、住址、工作单位、事故或纠纷发生的时间等,然后提出申请鉴定的理由,曾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写明原鉴定结论。最后由申请人签字盖章;
     2、申请人单位的介绍信。主要是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3、陈述意见书;
     4、病历或病历摘要、各种检查诊断报告单的原件或复印件;
     5、进行过尸体检验的要提供尸检报告;
     6、证人证言。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证明的事实要写明时间、地点、事实经过,最后由证人签字盖章或在证词上留下指纹印;
     7、进行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要提供原鉴定报告书;
     8、有关物证;
     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病人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鉴定书不是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书,医疗事故的处理还要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二、在进行鉴定时,病人认为鉴定委员会某一成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向鉴定委员会提出该成员回避的要求,并陈述理由。是否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卫生行政机关决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病人可以要求该鉴定委员会成员回避:
     1、鉴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鉴定委员会成员或者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3、鉴定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4、担任过本次医疗事故的证人或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5、担任上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的;
     6、参加过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认为鉴定结论不符合事实、不科学、不公正或鉴定程序不合法,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要求法庭重新鉴定。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负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负担。如果上级鉴定委员会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同,原来已经支付的鉴定费也不再返还。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五、超过鉴定申请受理时限,鉴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病人可以以造成事故的医疗机构为被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六、医疗事故鉴定是判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有过错,是否与不良后果有直接关系,以及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
    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可能像科学试验那样准确,在许多情况下靠专家经验来判断,难免用“投票表决”确定。因此,鉴定结论发生错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病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工作,例如体检、化验、诊断和尸检等,尽量使鉴定委员会得到“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能够据此判断事实真相的证据。如:手术部位切错的事实、手术过程中遗留在病人体内的手术器械X照片、尸检查明诊断治疗错误的病理报告和切片等,由于这些资料是医患双方都能够认可的证据,能够准确地判断出事实的真相,称“为直接证据”。如果缺乏直接证据,仅通过经验判断,通过病案讨论式的推测,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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