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op-alt: auto; mso-margin-bottom-alt: auto" align=left>12.5.1 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的规定。
12.5.2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必须在储罐安装就位并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安装。
12.5.3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度以每侧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 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12.5.4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的规定,且应符合下载要求。
1 射线检测时,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得低于AB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
1) 燃气管道Ⅱ级合格;
2) 燃油管道Ⅲ级合格。 2 超声波检测时,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
1) 燃气管道Ⅰ级合格;
2) 燃油管道Ⅱ级合格。
3 当射线检测必胜超声波检测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
12.5.5 每名焊工施焊焊接接头射线或超声波检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品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10%。
2 液化石油气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20%。
3 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4 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且不少于1个。
12.5.6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2.5.7 可燃介质管道上流量计孔板上、下游直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且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12.5.8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水作试验介质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2.5.9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
12.5.10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12.5.11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对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2 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4 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12.5.12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入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2.5.13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应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
12.5.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2.6.1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2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耳与接线端子相连。
12.6.2 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电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管口应密封。
2 电缆沟应按本规范第10.1.7条规定充沙填实。
3 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12.6.3 照明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
12.6.4 接地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2.6.5 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6.6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满足防爆要求。
12.6.7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35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调试校验合格。
2 仪表电缆电线敷设及接线以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试验。
3 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它导向装置时,号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通。
4 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 仪表设备外壳、仪表盘(箱)、接线箱等,当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接地。
6 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见图12.6.7)。电缆现场端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同一线路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12.7.1 加油加气站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蚀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7.2 已在车间进行防腐蚀处理的设备和管道,应在现场对其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测,如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重新进行防腐蚀处理。
12.7.3 当埋地设备和管道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防腐蚀涂料技术规范》SH 3022的规定。当采用其它防腐蚀措施时,应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12.7.4 当环境温度低于5℃、相对湿度大于80%或在雨、雪环境中,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得进行防腐作业。
12.7.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
12.8.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12.8.2 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综合部分:
1)交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交工证书;
4)设计变更一览表;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复验报告。
2 建筑工程: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钢筋检验记录;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
6)设备基础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记录;
7)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8)钢结构安装记录;
9)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记录;
11)填方土料及填土压实试验记录;
12)合格焊工登记表;
13)隐蔽工程记录;
14)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3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4)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报告;
5)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静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清理、检查、封孔记录;
8)机器安装记录;
9)机器单机运行记录;
10)阀门试压记录;
11)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3)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4)管道系统吹扫/冲洗记录;
15)管道系统静电接地记录;
16)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7)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8)接地极、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9)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20)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21)仪表调试与回路试验记录。
4 竣工图。
A.0.1 道路—— 路面边缘。
A.0.2 铁路——铁路中心线。
A.0.3 管道——管子中心线。
A.0.4 储罐——罐外壁。
A.0.5 储气瓶——瓶外壁。
A.0.6 储气井——井管中心。
A.0.7 加油机、加气机—— 中心线。
A.0.8 设备——外缘。
A.0.9 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线路中心线。
A.0.10 埋地电力、通信电缆——电缆中心线。
A.0.11 建筑物、构筑物——外墙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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