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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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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07:17: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9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宋体;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 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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