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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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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3 20:10: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合格的报告;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4)竣工图;
  (5)消防工程施工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及施工安装、调试记录,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资料;
  (6)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以及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名单。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文件;
  (3)防火材料、消防产品相关证书、出厂合格证,隐蔽工程记录,设计、施工变更内容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工程验收的人员不应少于2人。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验收,应成立有验收、建审、监督、战训等人员参加的验收组织,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
     3、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验收申报后,应在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 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建立工程项目专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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